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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0-12-28 10:21:18 点击数:作者:admin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司法认定

 

    一、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连环买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套牌车情形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驾驶培训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十、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即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向机动车销售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十一、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确定大小的按份责任。

                         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赵广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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